2.1.1.1 错误且不恰当地将 Reilly 先生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归咎于原告,否认原告鼓励他的行为;2.1.1.2 断定 Reilly 先生的精神健康和原告信息令人困惑的性质是其行为的减轻或借口,同时未能认识到原告相对脆弱。Reilly 先生是一名男性,年龄几乎是原告的两倍,是摩洛哥的高层有影响力的人物。她对他负有责任,并因他的行为而感到害怕和孤立;2.1.1.3 未能支持性骚扰投诉,断定两次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并不构成性骚扰;2.1.1.4 根据 2010 年《平等法》第 39(2)(c) 条,原告被建设性解雇。” 2.2 如果有: 2.2.1 所指称的较差待遇行为发生于何时? 2.2.2 所指称的歧视者是谁? 2.2.3 所依赖的比较对象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