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事实可以让法院在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情况下判定某人(A)违反了相关条款,则法院必须认定该行为已经发生”。如果存在歧视、骚扰、迫害或未能做出合理调整的表面证据,则该条款将举证责任倒置。法院已经就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提供了详细的指导(Barton v Investec [2003] IRlR 332 EAT,上诉法院在 Igen v Wong [2005] IRLR 258 CA 中批准并修改了该指导),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问题并没有那么微妙,以至于取决于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倒置。此外,判例法明确指出,并不总是需要采用两阶段方法,就业法庭可以改为找出行为或不作为发生的原因。这种方法最近在 Hewage v Grampian Health Board [2012] UKSC 37 和 Efobi v Royal Mail Group Ltd [2021] UKSC 33 中得到了进一步认可。12. EA10 第 123 条涉及时间限制。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