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来收入损失;(2) 养老金损失;(3) ACAS 提升;(4) 利息;以及 (5) 加总。6.在 2024 年 2 月 6 日的案件管理初步听证会上,我确认了我们已作出调查结果的事项以及尚待决定的事项;我征求了各方对一项提议的意见,即我单独听取他们的进一步陈述,以决定所有未决的补救事项,避免进一步拖延完成最终听证会;我解释说,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已以书面形式正式确认),将向他们发送一份临时判决,概括地确定我们作出的调查结果,目的是告知他们将被命令提供的进一步陈述。7.2024 年 2 月 6 日,临时判决书已送达双方。8.2024 年 3 月 7 日,我又独自开庭一天,考虑双方的进一步意见。在该听证会上,根据已经做出的相关调查结果,双方就应授予原告的过去和未来收入损失、养老金损失和利息的金额达成一致,尽管他们无法就应加总的金额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