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判决是:1.原告没有也从未与被告签订过任何个人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合同。2.因此,根据《2010 年平等法》第 83 条,原告不是被告的工人或雇员,根据普通法,她也不是被告的雇员,她试图以修正案的形式添加到案件中的任何违约索赔的目的。3.原告也不是被告的求职者。她是子公司 Vocare Limited 的申请人。4.法庭替换或添加 Vocare Limited 作为本诉讼的被告不符合司法公正。5.因此,原告的索赔和所寻求的修改均没有任何合理的成功前景。因此,根据 2013 年法庭规则第 37 (1) (a) 条,该索赔被驳回。原告已根据 2013 年就业法庭程序规则第 62(3) 条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通过电子邮件要求提供书面理由。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