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和商业投资的风险应与其财务能力成比例,即合理的损失应由预算或储备金吸收,而不会对当地服务造成无法控制的损害;2. 理事会不得以商业回报为主要目的进行借贷投资;3. 地方当局做出任何会增加 CFR 的投资或支出决定是不明智的,因为这可能会带来新的借贷,除非直接且主要与理事会的职能相关,并且任何商业回报与相关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相关或与主要目的有关;4. 应进行年度审查,以评估是否应出售商业投资以释放资金来为新资本支出融资或为到期债务再融资;5. 需要制定一个审慎指标,以衡量商业和服务投资的净收入占净收入流的比例;6. 创建新的投资管理实践来管理与非财政投资相关的风险(类似于当前的财政管理实践)。理事会的资本战略或年度投资战略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