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17.0
消防专员应每年检查下列建筑物或结构:(1)所有剧院、教堂、学校、公共集会单位和露天集会单位;(2)所有一层以上的建筑物,但以下情况除外:(i)单层住宅,(ii)由两层或两层以下的商业和住宅单元组成的多用途建筑,以及(iii)三层或三层以下的多户住宅,除非这些多户住宅是可供 20 人或以上住宿的寄宿公寓或公寓。此类年度检查应由消防专员进行。任何此类建筑物的每位业主、代理人、承租人或占用人以及负责或控制此类建筑物的人员均有义务在接到适当要求后随时允许消防专员或经授权的消防部门成员进行此类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