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协议规定了对在军事服务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认可。认可:在军事服务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可用于获得 PART-FCL 执照,前提是申请人持有有效的补充和有效等级的 MFS,并满足附录 1、附件 1(飞机)或 2(直升机)的要求。为了避免“其他要求”下通常要求的理论测试,必须出示经认证的 ATO 培训的证明。如果飞行员申请中要求获得“ATPL(A)-理论学分”,而申请人尚未获得长途飞行等级(LB),则必须全部参加所需的理论考试,包括 LR 科目。申请人有18个月的时间参加理论考试。考试最多可分为 6 个部分。如果这是首次认可军事飞行经验和资格,则必须使用表格(飞机飞行员为附录 3-1 或直升机飞行员为附录 3-2)和以下说明向 LufABw 提交申请。经 LufABw 审查后,如果有理由承认,申请将被转交主管民事当局并作出决定。如果 LufABw 的审查表明没有认可依据,则该申请将被 LufABw 拒绝。取得民用执照后,进一步的飞行经验可以计入获取更高级别的执照,或者可以在 LufABw 申请新获得的或尚未申请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许可证的副本必须附在进一步的申请中。进一步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传单第 3 点(这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的证据)。建议在军事飞行任务结束前及时提交初始军事飞行经验认可申请。如果在申请当天没有提供有效补充的 MFS,那么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仍然可以得到认可。申请人向 LufABw 申请确认军事飞行经验和资格。这将直接发送给申请人。 2. 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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