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材料。在 EMEA 地区仅供专业客户(MiFID 指令 2014/65/EU 附件 II);不得分发给私人/零售客户。在瑞士,仅供合格投资者使用(《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第 10 条第 3 款)。在 APAC 地区仅供机构投资者使用。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仅供批发投资者使用。在 MENA 地区:供专业客户使用。严禁进一步分发本材料。仅供商业客户使用。在美洲,仅供机构客户和注册代表使用,不得公开查看或分发。在以色列,仅供合格客户使用(以色列投资咨询、投资营销和投资组合管理法 5755-1995 条例)。对于百慕大投资者:这不是任何产品的证券或权益的发售。此类证券只能在遵守百慕大 2003 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规范了百慕大证券的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