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数据作为公共产品的潜力 欧盟在概念化数据应该属于何种公共产品方面仍有工作要做。虽然正在构建的法律框架明确了为公共和私人目的从数据中创造价值的目标,但仲裁这些往往相互冲突的目标的机制尚不明确,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因立法文书而异。特别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例如人权影响评估、关于如何优先考虑数据和人工智能系统方面权利和利益的可执行指南,以及受影响群体提出索赔的有意义的方式),行为者将表现出利他或有益的行为,权力和潜在的有罪不罚将集中在控制这些系统的最强大和最难接近的行为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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