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美国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是由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的,这些条款的实质是,向美国提供的运输服务应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且不得超过私人为同类服务支付的金额。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基本上就是普通法对所有公共承运人的规定。如果从本报告所附的一些文件可以看出,某些人在某些道路上获得的运费低于美国和普通托运人,那么委员会认为,这是否使美国有权以相同的特殊费率在相同地点之间运送货物,这主要是一个司法问题,如有争议,可以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通过诉诸司法法庭轻松确定。这项法律似乎足以保护美国的所有正当权利。在特定案件中,唯一的困难是将法律应用于特定情况的普通业务和司法问题。委员会不知道是否需要任何立法来实现这一目标。如果政府行政部门认为美国因任何原因遭受了不合理的歧视,它就有责任通过适当的渠道在调整运输公司的账目时,坚持适当减少和纠正错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铁路公司认为美国的索赔没有根据,它只需向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可能被拒绝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或上诉最高法院的职责是,根据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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