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AR:美国铁路协会 2 RSSB:铁路安全与标准委员会(英国) 3 ERA:欧洲铁路局 4 FRA:联邦铁路管理局(美国) 5 OTIF: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的存在理由是为国际列车制定统一的铁路法。为此,OTIF 实施了适当的程序,以促进国家层面和铁路经济部门层面的合作。参见 OTIF Bulletin 3/2028 第 5 和 6 页“OTIF:基于伙伴关系的立法协调概念”,网址为 https://otif.org/fileadmin/new/5-Media/5B-Bulletin/2018/Bulletin_3_2018_EN.pdf 6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2023),“紧急气候行动可以确保所有人拥有宜居的未来”。[在线] 网址为 https://www.ipcc.ch/report/ar6/syr/downloads/press/IPCC_AR6_SYR_PressRelease_en.pdf(2023 年 3 月 20 日访问) 7 UIC (2021),“设计更美好的未来”。 [在线] 网址:https://uic.org/IMG/pdf/uic-design-a-better-future-vision-of-rail-2030.pdf(2021 年 11 月 1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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