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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根据本分则 (a) 至 (i) 款对属于 R 420.303 规定的收获批次或生产批次的大麻产品进行本分则 (a) 至 (i) 款规定的必需安全测试,但本规则分则 (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合规性测试中使用的最小测试部分应与方法验证期间使用的测试部分一致。当大麻产品形态发生变化时,机构可发布指南,根据产品类型指示需要进行以下哪些安全测试: (a) 效力分析。以下所有内容均适用于本分则下的效力分析: (i) 在准备用于效力分析的样品时,实验室不得掺假或试图以任何方式操纵样品的总效力,包括添加在研磨和均质过程中去除的毛状体。 (ii) 用于效力测试的所有花卉材料必须代表最终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并以代表消费者使用产品的方式均质化。在均质化过程中,不得将 Kief 重新引入花卉样本中,除非根据国际官方分析合作协会 (AOAC) 编写的官方分析方法附录 K 进行全面验证。

大麻制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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