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草案 本指导文件仅供评论之用。有关本草案的评论和建议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指导草案发布通知后 90 天内提交。请将电子评论发送至 https://www.regulations.gov。请将书面评论发送至食品药品管理局卷宗管理人员(HFA-305),地址:5630 Fishers Lane, Rm. 1061, Rockville, MD 20852。所有评论均应注明《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发布通知中所列的卷宗编号。 如对本草案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CDER) 临床药理学指导和政策办公室,邮箱地址为 CDER_OCP_GPT@fda.hhs.gov,或 (CBER) 沟通、推广和发展办公室,电话:800-835-4709 或 240-402-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