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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国公司越来越必须在海外争夺商业,以维持盈利能力和增长。此类公司及其人员当然受到《美国外国腐败行为法》(“ FCPA”)的约束,将供应方贿赂定为犯罪,因此无法向外国官员支付贿赂以确保业务。,如果外国政府不有效地将贿赂定为自己的国家,那么希望在该国竞争的守法的美国公司不仅容易受到贿赂的要求,而且与非U.S.相比,这是一个明显而重要的竞争劣势。在非美国政府控制的非美国公司时,这尤其不利,这些公司故意雇用贿赂作为确保商业优势或实现离散政治或经济目标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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