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以许可和监管其管辖区域内的海上风能开发。联邦政府和沿海各州在许可过程中各有其作用,这些作用取决于项目位于州水域还是联邦水域。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PL 109-58)第 388 条修订了《外大陆架土地法案》(OCSLA),以解决海上风电项目之前存在的不确定性。根据 EPAct,内政部长对海上风能开发拥有最终权力。第 388 条授予的法定权力由内政部下属机构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管理。自 EPAct 通过以来,BOEM 颁布了管理海上风电设施许可和运营的规则和指南。2023 年 1 月,BOEM 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将为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建立类似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租赁的租赁系统。此外,还有几个联邦机构在许可开发和运营活动方面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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