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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的《欧盟数据法》赋予用户使用有形数字产品和设备生成的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可移植性权利。这种亲竞争的措施削弱了事实上的垄断控制产品制造商的产品数据。但是,《数据法》还将授予制造商的垄断数据传输定价权利,以恢复他们对数据市场的控制权。其他反竞争性规定包括限制用于竞争目的的数据的限制,以及禁止将数据传输到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中确定为守门人的平台。不必要地对属于数据法的产品和数据的模糊定义将在实施和与其他欧盟数据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造成不确定性。应通过删除反竞争性规定并授予用户免费访问使用产品或服务生成的所有数据的用户和第三方的用户和第三方来简化数据法。这将增加数据驱动服务的竞争,并阻止用户两次为其数据付费。这不会使生产商不愿投资于数据驱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的步骤可能是在数据访问权利中创建生产者和用户之间的水平竞争环境。这可以通过在销售点引入相互耗尽数据权的原则来实现。这将使所有数据共同生成各方都处于在数据聚合或数据驱动的外部性中生成规模和范围经济的位置,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创新。

亲和反竞争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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