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最初对市政府提起诉讼,指控其疏忽签发租赁证书,并且未通知他们该房产的征用状态。审判法院根据 MCR 2.116(C)(7) 驳回了市政府的诉讼,原告随后修改了他们的诉状,声称被告和 Phifer 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和 Phifer 根据 MCR 2.116(C)(7)、(8) 和 (10) 提交了一份联合动议,要求立即处理。在双方提交了回应和答辩状后,审判法院举行了听证会并裁定,虽然它同意应撤销 Phifer 的诉讼,但不应撤销被告的诉讼。因此,法院下达命令,准予立即处理并驳回原告对 Phifer 的诉讼,但拒绝对被告进行立即处理。随后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