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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船东、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员、船长、船东代表和认可组织的通知 该理事会提请所有相关方注意 FuelEU 海事法规 ( EU) 2023/1805,该法规适用于抵达、停留或离开欧盟港口的用于商业目的运输乘客或货物的 5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该法规对船舶使用的能源的年平均温室气体强度提出了要求。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应向认可的核查机构提交每艘船舶的 FuelEU 监测计划,指明从法规附件 I 中规定的方法中选择的方法来监测和报告船舶使用的能源的数量、类型和排放因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应开始每年监测和记录每艘船舶所需的数据,包括每种燃料的消耗量和涵盖所有相关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在核查期 1 月 31 日之前,公司应向核查员提供一份船舶专用的 FuelEU 报告,其中包含报告期的所有相关数据。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以及随后的每一年,核查员应为相关船舶签发 FuelEU 合规文件,前提是该船舶没有温室气体强度合规不足或不合规的港口停靠。船舶应持有 FuelEU 合规文件作为遵守法规的证据。如果船舶存在合规不足,则应由核查员根据法规中的公式计算 FuelEU 罚款。与法规相关的相关数据应记录在 FuelEU 数据库中。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属于法规范围并在 Ten-T 港口停泊超过两小时的集装箱船和客船应使用岸上电源 (OPS) 或零排放技术,到 2035 年 1 月 1 日,这也应适用于所有提供岸上电力的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商船总局建议所有相关人员确保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商船总局 2024 年 6 月 27 日

燃料欧盟法规 - 可再生和低碳燃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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