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NRC) 根据《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NEIMA) 的要求制定了本报告。具体而言,NEIMA 第 103(d) 条要求,“不迟于 [NEIMA] 颁布之日起 1 年,委员会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现有监管框架内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准备许可程序……”第 103(d) 条进一步指示 NRC“寻求 [能源部]、核能行业、各种技术开发商和其他公共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制定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准备许可程序的拟议成本估算、预算和时间表。”NRC 在本报告中讨论了这些要求中的每一个。 NEIMA 将“研究与试验反应堆”定义为:(1) 根据 1974 年能源重组法 (ERA) 第 202 条 (42 USC § 5842) 属于委员会许可和相关监管权力范围内的反应堆,(2) 根据经修订的 1954 年原子能法 (AEA) 第 104c 条 (42 USC § 2134(c)) 许可,可用于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 (3) 非商业核反应堆。因此,本报告重点关注符合此定义的先进核反应堆。1 其中包括轻水小型模块化反应堆;微反应堆;非轻水反应堆,包括高温气冷反应堆、液态金属快堆(如钠冷快堆)和熔盐反应堆。本报告还涵盖了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对设计类似于目前正在运行的利用设施进行许可(104c 类许可证),包括用于研究和开发先进反应堆技术的设施。与 NEIMA 的指示一致,本报告不涵盖根据《原子能法》第 103 条对商业核反应堆进行许可,但指出 NRC 为商业设施许可而开展的准备活动也可以支持对先进研究和测试反应堆进行许可。最后,本报告还讨论了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对利用设施进行许可的 NRC 流程,包括 DOE 拥有的某些设施。基于对现有监管框架和可用的许可和技术指导文件的评估,NRC 得出结论,它准备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对新的研究和测试反应堆进行许可。背景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NRC 为特定的研究和测试反应堆颁发许可证。 2 根据《联邦法规》第 10 章第 50 部分“国内生产和使用设施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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