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补充地块。任何面积超过 20 英亩、临街面至少为 250 英尺、临街面不超过 400 英尺的地块均可细分为一个后地块,但第 1.4.1 A 条中规定的临街面要求除外。后地块在现有的 V 级或更高级道路上的临街面必须至少为五十 (50) 英尺。宽度小于 150 英尺的后地块面积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计算最小地块面积。车道必须尽可能位于颈部中央,并保持颈部畅通并维护安全。后地块只能从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存在的地块记录中创建。地块必须满足所有其他分区要求。(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B. 前院——位于最近的公路或街道通行权边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