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置时应确保光线不会直接照射到任何相邻地点,也不会干扰任何交通控制设施的有效性,并应遵守以下规定:a. 除 IG 和 IH 区外,灯光结构的高度不得超过 7.6 米;b. 除 IG 和 IH 区外,不得在沿该结构的高度超过 6.1 米的建筑物上安装灯光;c. 在毗邻低密度住宅区的商业、工业和多户住宅区,开发商应提供一份平面图,标明所有外部灯光的位置,包括与低密度住宅区相关的投射灯光模式;d. 在毗邻低密度住宅区的商业、工业和多户住宅区,禁止在相邻住宅区 30 米范围内使用闪光灯;e. 任何建筑物或场地均不得安装红色、绿色、琥珀色、蓝色或其他可能影响使用相邻公共道路的驾驶者安全的颜色的闪光灯、频闪灯或旋转灯。 50.2 开发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制定综合照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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