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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露天焚烧仅限于许可证持有人居住的住宅物业上的灌木丛焚烧。只有灌木丛(定义为最宽处直径不超过三英寸的灌木、植被或修剪物)才可以焚烧。禁止在未划定或归类为住宅的物业上焚烧。如果镇消防局的任何成员、消防部门的任何官员、负责执行露天焚烧法律和法令的任何指定市政官员或州能源和环境保护部的任何官员下令,必须停止焚烧。焚烧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完全燃烧并减少过多的烟雾。焚烧期间,任何时候都不能让火无人看管。焚烧期结束时,必须将所有余烬和煤炭熄灭并弄湿,以防止阴燃和灰烬逸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包括清除燃烧区域的草木、弄湿周围区域以及放置灭火器和水管。燃烧期间,现场必须随时备有此许可证。燃烧只能在晴天或部分晴天上午 10:00 至下午 5:00 之间进行,风速为每小时 5 至 15 英里。燃烧堆必须在下午 5:00 之前完全熄灭,所有余烬和煤块必须熄灭并弄湿(见上文条件 5)。燃烧不得对附近的财产造成滋扰。

露天焚烧许可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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