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2 13 14 I. 引言 15 16 本指南旨在帮助申请人准备简化新药申请 17 (ANDA),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505(j)(2)(A)(ii) 节 (21 20 USC 355(j)(2)(A)(ii)) 和 FDA 在第 314.94(a)(5) 条 (21 CFR 314.94(a)(5)) 中的规定,提供证明拟议仿制药 3 与其参比药品 (RLD) 4 中活性成分相同性的建议。 21 22 一般而言,FDA 的指导文件并未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责任。 23 相反,指南描述了机构当前对某一主题的想法,除非引用了具体的监管或法定要求,否则应仅将其视为建议。机构指南中使用的“应该”一词意味着建议或推荐某事,但不是要求。 27 28 29 II. 背景 30 31 1984 年《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公法 98-417) 32(哈奇-瓦克斯曼修正案)为仿制药产品创建了一条审批途径,申请人可以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505(j) 条提交 ANDA。ANDA 依赖于机构先前对 RLD 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调查结果,因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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