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客户发电机是指合格发电装置的所有者或运营商,该发电装置:(1) 由可再生能源提供动力;(2) 是容量不超过一百千瓦 (100 kW DC) 的发电系统;(3) 位于客户发电机拥有、运营、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场所;(4) 与公司互连、并相同步运行,且已获得该公司的互连批准;(5) 主要用于抵消部分或全部客户发电机自身的电能需求;(6) 符合国家电气规范、国家电气安全规范、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保险商实验室、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和任何地方管理机构制定的所有适用的安全、性能、互连和可靠性标准;以及 (7) 包含一种机制,当客户发电机的电流中断时,该机制会自动禁用该装置并中断公司电线上的电流。 (8)就合格的太阳能发电系统而言,客户发电机还包括拥有由第三方拥有或运营的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客户,该设备位于客户场所,根据与该第三方达成的设备租赁、服务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并满足上述第(1)至(7)节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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