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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生物多样性 2. 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 3. 公平和公正地分享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被定义为“任何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人类遗传资源被排除在遗传资源的定义之外(经《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 II/11 号决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 X/1 号决定确认)。《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项补充协议。它为有效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提供了透明的法律框架: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从而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名古屋议定书》

负责任地使用遗传资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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