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在这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在《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中的《二级市场和其他市场原则》确定了一系列市场监管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交易所(原则 33 )、持续监督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原则 34 )、促进交易透明度(原则 35 )以及发现操纵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原则 36 )。此外,2006 年报告讨论了“交易所的作用”,指出“交易所传统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为一系列市场活动制定和执行规则。交易所监管的核心领域包括制定有关会员/参与者、允许交易的产品和交易本身的规则。一些交易所还对许多其他市场服务(包括清算和结算)具有监管或准监管职能。”报告还列出了这些职责的全部内容,包括“会员监管”、“产品监管/上市”, “交易监管”和“其他职能”。关于后者,同一报告承认“交易所可以提供传统交易服务以外的某些服务,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可能充当规则制定者或准监管机构的角色。尽管无论交易所是否非互助化,情况可能都是如此,但向营利性结构的转变往往是交易所专注于发展非交易服务的动机。这些服务可能包括,例如,转让代理、托管、清算和结算、股东登记和数据分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