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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错误地声称,视频录像的存在消除了任何事实争议。相反,一个理性的陪审员可能会发现,被告的随身摄像机录像与原告的说法相符。参见 Rosenbaum,107 F.4th,第 921 页(“除非视频证据‘明显与事实相矛盾’,否则我们会以对非动议者最有利的方式看待事实。”(引自 Scott v. Harris,550 US 372, 38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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