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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除电表(如果由申请人提供)以外的所有设备,即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在通电后,也应成为持牌人的财产,持牌人应维护这些设备,而无需向消费者索取任何运营和维护费用,包括更换有缺陷/损坏的材料/设备。此类设备的保修/担保也应转让给持牌人。配电许可证持有人有权通过窃听或其他方式将其用于向任何其他人供电,除非这种供电对已连接的消费者的供电有害,并受第 4.8.2(iii) 条规定约束。”因此,已为原始连接而架设的 132 kV 线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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