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反映在包括 2016 年《高级法院法案》在内的立法中,该法案规定,首席大法官是新西兰司法机构的首脑(第 89 条),也是最高法院的首脑,负责确保最高法院事务有序高效地开展(第 90 条);上诉法院院长是上诉法院的首脑,向首席大法官负责,确保上诉法院事务有序高效地开展(第 91 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高等法院的首脑,向首席大法官负责,确保高等法院事务有序高效地开展(第 92 条)。另见 2016 年《地方法院法案》第 24 条;2000 年《雇佣关系法案》第 197 条;1991 年《资源管理法案》第 251 条;1980 年《家庭法院法案》第 6 条;1993 年《Te Ture Whenua Māori 法案》第 8 条; 1989 年奥兰加塔马里基法案,第 434 条;以及《2006 年验尸官法》第 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