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许可证持有者应在达到最低催化剂温度后立即开始注入氨,从而将启动和关闭期间的排放降至最低。5. 在启动或关闭期间,不得绕过氧化催化剂。6. 启动应定义为从开始燃烧点火到 180 分钟结束的时间段。7. 关闭应定义为从燃气轮机关闭过程开始到燃烧过程停止的时间段。8. 恢复运行应定义为由于故障或过程临界警报导致涡轮机负载降至最低稳定状态运行负载(保持符合稳定状态排放限值的最低负载)以下的事件,并且不关闭装置,而是恢复到稳定状态运行负载。9. 启动、关闭、恢复运行或设备调整事件均不得超过 180 分钟。第三部分。允许排放限值 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导致或允许本设备在任何时候超过此处规定的排放限值,该限值根据本许可证第 IV 部分中定义的适用平均期或经批准的烟囱测试协议中的规定确定。由于启动、关闭、运行和设备调整而导致的以下任一情况的超标:(1) 下表中的排放限值,或 (2) 为本许可证制定的排放限值,均不得视为“联邦允许排放”,因为该术语在 42 USC 9601(10) 中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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