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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1. 父母一方曾有过终止父母权利 (TPR) 的记录; 2. 父母、监护人或看管人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物质使用障碍,导致其无法抚养或保护孩子,并且经评估表明: a. 曾接受过无反应的治疗,或 b. 接受治疗的父母、监护人或看管人有不遵守药物或治疗干预的模式。 3. 父母、监护人或看管人在初次干预后曾不止一次 (1) 要求放弃孩子; 4. 养育子女的青少年未满 16 岁,没有支持系统,并且由于未成年父母的行为,之前未能将孩子和父母安置在一起。 DCS 可以为满足以下至少一个 (1) 潜在并发计划指标的孩子制定一个案例计划/预防计划,其中包含两个 (2) 个永久计划目标:

5.15 并行规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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