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机构名称:
¥ 4.0

作为对不良反应的管理(请参见表1和表2)的初始度量,应暂时中断使用OFEV的治疗,直到特定的不良反应已解决至允许继续治疗的水平(至1级或基线)。ev治疗。每天100毫克的剂量调整(即建议根据个人安全性和耐受性减少50 mg),如表1和表2所述。如果不良反应进一步持久,即如果患者每天不耐受100 mg的耐受,则应永久停止使用OFEV治疗。如果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值的特异性升高,则与均限于3 x上极限(ULN),以及将总胆红素增加到≥2x ULN和碱性磷酸酶(ALP)(ALP)<2 x ULN(见表2)的总胆红素的增加(请参阅表2)。除非建立了替代原因,否则OFEV应为

ofev软胶囊。

ofev软胶囊。PDF文件第1页

ofev软胶囊。PDF文件第2页

ofev软胶囊。PDF文件第3页

ofev软胶囊。PDF文件第4页

ofev软胶囊。PDF文件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