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b(b)(3))中符合§30d(1)(g)和(h)的要求。第25e(c)节定义了先前拥有的干净车辆,部分包括(1)符合第30d(d)(1)(c)条的要求(关于合格的制造商),或(2)满足第30b(b)(3)(3)(a)和(b)条的要求(关于燃油电机汽车)的要求,并且比燃油式汽车的重量少了。因此,如果新的清洁车是§30d(d)(6)中描述的新的合格燃料电池汽车,则不需要由合格的制造商制造,这是第30d(d)(1)(c)条所要求的。同样,如果先前拥有的干净车是§25E(c)(1)(d)(ii)中描述的燃料电池机动车辆,则不需要由合格的制造商制造,这是第25e(c)(1)(d)(i)条所要求的。但是,任何制造燃料电池车辆的合格制造商都必须报告该收入程序第4.05节和第6节中所述的车辆。此外,鼓励任何不受合格制造商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制造商成为合格的制造商,以便为IRS提供信息以促进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