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JM§9-28.900(a)(3)(c),当收购方披露被收购实体的非法活动时,起诉小组应仅在当事方(i)满足反抗议部省力政策的所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应向收购方应用推定偏差; (ii)在合并或收购结束之前,自愿向反托拉斯司(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如果委员会审查交易)的不当行为; (iii)签订协议,使反托拉斯分区满意(以及相关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a)暂停任何审查期限,直到发出有条件的宽大处理信或标记失误,以及/(b)否则,否则就不关闭委员会(委员会)的贸易(并在委员会中均不在委员会中,否则都不是在委员会的情况下进行委员会的委员发出宽大处理信或宽大处理标记到期。出于JM§9-28.900(a)(3)(c)的目的,在反托拉斯分区的情况下,当事人满足了第9-28.900(a)(a)(3)(c)(c)(c)(i)–(i) - (iii)节的要求,检方可以通过宣布的情况来证明这一行为或有条件的责任或条件。请参阅JM§7-3.340(b)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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