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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的概念很模糊,因为它要求律师凭空构建规则,而不是解释法规或司法判决等知识文本。简而言之,习惯国际法要求律师识别广泛的国家实践(即国家正在做某事)和相应的法律确信(即国家做这件事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是一项法律义务)[1, 2]。在这些条件下,律师必须“阅读”的“文本”是各种人工事实的混合体,这些人工事实表明人们普遍相信一项不成文的规则。习惯国际法的概念在太空背景下变得更加混乱,人们必须通过郑氏的“即时习惯国际法”理论进行论证,根据该理论,一个国家实践实例就可以导致习惯国际法的出现[3 – 5]。例如,可以说,斯普尼克一号的轨道运行以及对其飞行的完全没有反对确立了太空飞越权以及相关的太空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观念[6]。根据这一理论,斯普尼克一号的发射不仅是一项巨大的成就;它也是一种基本规范的创造行为。当然,习惯即成理论是一种思考法律规范框架创建的有趣方式,但它掩盖了规范通常需要时间才能形成法律效力的事实。事实上,习惯即成理论的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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