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监管历史。1940 年 7 月,《民航条例》(CAR)第 27 部分《飞机调度员证书》中制定了有关颁发飞机调度员证书的要求的法规。当时,CAR 第 27 部分将飞机调度员定义为“持有由管理局颁发的有效飞机调度员证书的个人,在每次飞行的运行控制中与机长 (PIC) 一起行使职责。”1962 年 8 月,14 CFR 第 65 部分编纂成法典,规定了除机组人员以外的飞行员认证规则。CAR 第 27 部分被删除,适用于飞机调度员认证的法规被移至第 65 部分 C 分部《飞机调度员》。自 1962 年第 65 部分制定以来,有关飞机调度员认证的规定已于 1999 年 12 月修订过一次。1999 年修订的最终规则包含在公共卷宗编号 FAA-1998-4553 中,可在 https://www.regulations.gov 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