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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一般指导。它还为评估联邦计划(其效益和成本随时间分布)时使用的折现率提供具体指导。一般指导将作为一份清单,以检查机构是否已考虑并妥善处理了所有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要素。2. 撤销。本通函取代并撤销了 1972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OMB) 通函第 A-94 号“用于评估时间分布成本和效益的折现率”和 1986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通函第 A-104 号“评估资本资产租赁”,后者已被撤销。租赁购买分析仅在决定购买资产服务后才适用。租赁购买分析的指导在第 8.c.(2) 节和第 13 节中提供。3. 权力。本通函根据 31 USC 第 1111 节和经修订的 1921 年预算和会计法颁布。4. 范围。本通函并不取代法律、行政命令或其他相关通函规定或依据其制定的机构惯例。建议在行政部门机构的内部规划中使用本通函的指导。在向 OMB 提交的所有分析中都必须遵循这些指导,以支持符合 OMB 通函第 A-11 号“编制和提交年度预算估计”和第 A-19 号“立法协调和审批”的立法和预算计划。根据第 12291 号行政命令“联邦法规”和总统 1992 年 4 月 29 日备忘录,向 OMB 提交估算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准则,该备忘录要求对某些立法提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a. 除下列例外情况外,本通函中的准则适用于支持政府决定启动、更新或扩展计划或项目的任何分析,这些计划或项目将产生一系列可衡量的效益或成本,持续三年或更长时间。本通函特别适用于:(1) 联邦计划或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2) 监管影响分析。(3) 租赁或购买决策分析。(4) 资产评估和销售分析。b. 特别免于本通函范围的决策涉及:(1) 水资源项目(其指导方针是经批准的《水和相关土地资源实施研究的经济和环境原则和指南》)。

通函 A-94,成本效益折扣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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