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实施空军政策指令 (AFPD) 32-10《装置和设施》。它定义了美国大陆 (CONUS) 内的美国空军设施以及支持空军飞行行动的海外地点的所有目视空中导航设施的要求并制定了标准。空军土木工程中心、作战局 (AFCEC/CO) 的机场照明系统工程师是本指令中包含的定义和指导的最终解释权人。在编程、设计、建造和安装目视空中导航系统及相关设施时请使用本指令。有关标准配置和设备的详细信息,请查阅统一设施标准 (UFC) 3-535-01《目视空中导航设施》。本指令适用于空军预备役司令部 (AFRC) 和空军国民警卫队 (ANG) 单位。本指令可以在任何级别进行补充,但所有补充必须在认证和批准前发送至主要责任办公室 (OPR) 进行协调。请将对 AF 表格 847《更改出版物建议》的评论和建议更改通过主要司令部 (MAJCOM) 和 AFCEC(地址:139 Barnes Drive, Suite 1, Tyndall AFB, FL 32403-5319)发送到 HQ USAF/A7C,地址:1260 Air Force Pentagon, Washington, DC, 20330-1260。确保根据本指令中规定的流程创建的所有记录均按照(IAW)空军手册(AFMAN)33-363《记录管理》进行维护,并使用空军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AFRIMS) 记录处置时间表 (RDS) 处置 I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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