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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如以下常见问题解答所述,BIS 目前认为 SARS-CoV-2 与 SARS-CoV 和 MERS-CoV 不同,因此将继续将 SARS-CoV-2 及其特定遗传元素归类为 EAR99。针对 COVID-19 的 mRNA 疫苗以及已经在分销的腺病毒嵌合 SARS-CoV-2 刺突蛋白疫苗被归类为 EAR99。向大多数目的地出口这种病毒、其遗传元素或针对 COVID-19 的疫苗通常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指南 由于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 (ICTV) 将导致当前冠状病毒病爆发的病毒正式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 2”(SARS-CoV-2),并且是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相关冠状病毒物种的成员,BIS 是否认为这种病原体现在受到出口管制分类编号 (ECCN) 1C351.a.47 的管制? ICTV 是负责对病毒进行官方分类和分类的国际机构。在 2020 年 2 月 7 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该组织将 COVID-19 呼吸道疾病的病原体归类为 SARS-CoV-2 病毒。它进一步指出,该病毒是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种的一个变种。商业管制清单 (CCL) 目前根据 ECCN 1C351.a.47(“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SARS 相关冠状病毒)”)控制 SARS-CoV 的出口。虽然该物种的官方命名与 CCL 上的 SARS-CoV 条目完全匹配,但 SARS-CoV-2 在基因上与 SARS-CoV 不同,并且会导致临床上与 SARS-CoV 引起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不同的疾病 COVID-19。现有的 SARS 条目旨在仅涵盖引起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病毒,因为公共卫生界已充分确定了该病毒的病因、致病性和流行病学。相比之下,SARS-CoV-2 病毒的疾病传播、进展和致死率尚未完全阐明。因此,BIS 目前认为 SARS-CoV-2 病毒与 SARS-CoV 病毒不同,因此将继续将 SARS-CoV-2 及其特定遗传元素归类为 EAR99。通常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即可将此病毒或其遗传元素出口到大多数目的地。但是,提醒出口商,某些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目的地可能需要许可证才能出口 EAR99 物品。出口商应继续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第 732 部分补充条款 3、EAR 第 736 部分中的一般禁令、综合筛查清单以及 EAR 第 744 部分中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控制措施筛查所有请求。BIS 最近更新了疫苗管制 ECCN 1C991。COVID-19 疫苗是否受此最终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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