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4 节 (a) 除根据 1964 年 8 月 22 日的法案(78 Stat.598,生效日期:1977 年 10 月 1 日)授权拨款补偿太平洋岛屿托管地朗格拉普环礁和乌蒂里克环礁居民因 1954 年 3 月 1 日在马绍尔群岛比基尼环礁发生的热核爆炸所致的辐射暴露外,还授权拨款执行本节规定所需的金额,并且内政部长(在本节中以下称为“部长”)被授权和指示向 1954 年 3 月 1 日居住在马绍尔群岛朗格拉普环礁或乌蒂里克环礁的个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本段下文规定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