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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3.0

“(ii) 建立程序,某项产品的制造商可据此要求部长证明,就本条而言,该项产品将被视为绝缘材料、节能部件或可再生能源财产。 “(B) 协商。——性能和质量标准法规及其他法规应由部长根据第 (3)、(4) 和 (5) 款以及本款规定,在与能源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以及其他适当的联邦官员协商后制定。 “(7) 支出时间;支出金额。—— “(A) 一般规定。——除第 (B) 款规定外,与某项产品相关的支出应视为在该项产品的原始安装完成时发生。 “(B)可再生能源来源支出——对于与住宅建设或改建有关的可再生能源来源支出,该等支出应视为纳税人开始使用该建设或改建的住宅时发生的支出。

公法 95-618 第 95 届国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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