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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1 节 一般技术援助 — (a) 内政部长有权向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维尔京群岛和太平洋岛屿托管地政府及其机构和部门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技术援助,援助内容涉及各该领土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内政部长可以通过其工作人员提供此类援助,也可以通过《经济法》(31 USC 686)向联邦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提供补偿,也可以通过向这些政府提供赠款或与这些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也可以通过与联邦机构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签订协议,还可以通过雇用私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此类援助。技术援助可以包括研究、规划援助、调查研究和示范项目。

公法 96-597 第 96 届国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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