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特征识别符”是指视网膜或虹膜扫描、指纹、声纹或手部或面部几何形状扫描。生物特征识别符不包括书写样本、书面签名、照片、用于有效科学测试或筛选的人类生物样本、人口统计数据、纹身描述或身高、体重、头发颜色或眼睛颜色等身体描述。生物特征识别符不包括《伊利诺伊州解剖捐赠法》定义的捐赠器官、组织或部位,也不包括代表活体或尸体移植的接受者或潜在接受者储存的血液或血清,以及由联邦指定的器官采购机构获得或储存的血液或血清。生物特征识别符不包括《遗传信息隐私法》监管的生物材料。生物特征识别符不包括在医疗保健环境中从患者身上获取的信息,也不包括根据 1996 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为医疗保健治疗、付款或运营而收集、使用或存储的信息。生物特征识别符不包括 X 射线、伦琴扫描、计算机断层扫描、MRI、PET 扫描、乳房 X 线摄影或用于诊断、预测或治疗疾病或其他医疗状况或进一步验证科学测试或筛查的其他人体解剖图像或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