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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广泛采用,一些评论员认为商业秘密法是保护创新的最佳手段。寻求商业秘密法来保护人工智能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美国法院驳回了人工智能可能是专利发明或版权作品的唯一发明人或创造者的观点[1],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各个方面可能难以克服专利资格、书面描述、实现和新颖性障碍。[2]相比之下,《保护商业秘密法》并不要求人类创造者:它将“所有者”定义为“拥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或公平所有权或许可的个人或实体”。[3] DTSA 还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广泛包括所有形式和类型的信息——只要它符合下面讨论的某些要求。[4]此外,商业秘密不需要预先披露或申请费用。但是,商业秘密法是否是保护公司生成性人工智能创新的万能解决方案?虽然商业秘密保护可能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信息,但这种覆盖范围可能会使识别信息和任何后续盗用变得困难。此外,受保护的信息还必须受到公司“合理措施的约束,以保持此类信息的秘密性”,并且“从不为其他人所知,并且无法通过适当手段轻易确定,从而获得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而其他人可以通过披露或使用信息获得经济价值。”[5] 这些要求也为保护设置了障碍,至少引发了人们对商业秘密法是否始终是保护这些创新的最佳工具的质疑。下面,我们将探讨对人工智能的要求并确定其特有的问题。所有形式的信息毫无疑问,商业秘密法目前为保护人工智能创新提供了一些好处,包括不需要人类参与秘密信息的创建。但即使是这种区别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尽管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去年 8 月在泰勒诉珀尔马特案中驳回了对人工智能的版权保护,但该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所谓的版权作品中没有人类的参与。[6]法院明确保留了以下可能性:

解开商业秘密和人工智能的法律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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