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米歇尔·福柯的理论视角考察人工智能 (AI) 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它探讨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当代技术设备如何加强监视和控制结构,这与福柯的生命权力和自我技术概念相一致。该研究认为,人工智能对传统的责任和道德法律类别构成了重大挑战,需要重新评估法律框架。通过分析美国的预测性警务和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等案例研究,本文展示了人工智能如何作为一种生命权力发挥作用,扩大国家和企业对个人的影响。核心假设是人工智能有可能解构传统的法律问责制和道德责任观念,敦促重新评估现有法律的价值论方面。本文最后提出了法律调整,例如算法影响评估和增强透明度措施,以减轻人工智能驱动的控制风险并保障个人自主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