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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般和联邦机构的人工智能使用制定协调的指导方针和最佳实践(第 4.1(a)(i)、10.1、12(a)节)● 执法权:跨机构协调评估解决算法歧视的权力(第 7.1(a)(ii)节)● 关键基础设施:提供风险评估,开发相关工具,并将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纳入相关安全指南(第 4.1(b)、4.3(a)节)● 安全:评估网络和生物安全工具,并为国家安全和人工智能治理提供指导(第 4.1-4.4、4.6-4.8 节)● 身份验证:为检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和验证数字内容制定指南(第 4.5 节)● 创新与竞争:为外国人工智能专家提供签证/工作机会,实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资源,并优先考虑人工智能人才库和资金(第 5.1-5.3 10.2)● 劳工:提交有关人工智能市场影响的报告,发布雇主的最佳实践,并为承包商提供有关使用人工智能招聘的非歧视指导(第 6 条、7.3(a))● 公民权利:评估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系统、公共福利系统、住房市场和招聘过程中的使用和潜在偏见;并发布关于承包商在招聘中不歧视的指导(第 7.1 至 7.3 节)● 签订合同: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和服务的机构合同符合本行政令和适用法律(第 10.1(d)(ii) 节)● 医疗保健和教育:制定在医疗保健和教育领域部署人工智能的战略计划(第 8(b)、8(d) 节)● 隐私:审查使用相关隐私工具的机会(第 9 节)● 国际发展: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人工智能标准(第 11 节)● 人工智能专家:每个机构必须指定一名个人担任首席人工智能官(第 10.1(b)(i)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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