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集成商必须确保整个最终产品(包括集成的 RF 模块)符合要求。为了符合 15 B(§15.107 和(如果适用)§15.107),主机制造商必须在模块安装和运行时证明符合 15。此外,模块应进行传输,评估应确认模块的有意发射(15C)符合要求(基本/带外)。最后,集成商必须根据 §15.101 中的定义,为新主机设备申请适当的设备授权(例如验证)。提醒集成商确保不会向最终主机设备的最终用户提供这些安装说明。集成此 RF 模块的最终主机设备“必须贴上辅助标签,标明 RF 模块的 FCC ID,例如”包含 FCC ID:2ASEO-RFM6601“此设备符合 FCC 规则第 15 部分。操作受以下两个条件约束:(1) 此设备不得造成有害干扰,(2) 此设备必须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扰,包括可能导致意外操作的干扰。”注意:根据 FCC 规则第 15 部分,本设备已通过测试,符合 B 类数字设备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为住宅安装提供合理的保护,防止有害干扰。本设备会产生、使用并辐射射频能量,如果未按照说明安装和使用,可能会对无线电通信造成有害干扰。但是,不能保证在特定安装中不会发生干扰。如果本设备确实对无线电或电视接收造成有害干扰(可通过关闭和打开设备来确定),则建议用户尝试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来纠正干扰:--重新调整或重新放置接收天线。--增加设备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将设备连接到与接收器所连接电路不同的电路插座。--咨询经销商或经验丰富的无线电/电视技术人员以寻求帮助。未经合规负责方明确批准对本设备进行更改或修改可能会使用户失去操作本设备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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