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土耳其宪法第 10 条规定的一般平等原则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协议确定了性别平等方面的规范领域。在政府公报第 27591 号上发布的关于“增加妇女就业和确保平等机会”的总理通知、家庭和社会政策部发布的“妇女赋权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2018-2023 年)”和“第十一个发展计划(2019-2023 年)”中都有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土耳其宪法第 10 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点、哲学信仰、宗教和教派,或任何此类理由。”(2004 年 5 月 7 日增补的段落;第 5170 号法案)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国家有义务确保这种平等在实践中存在。(2010 年 5 月 7 日增补的句子;第 5982 号法案)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不得解释为违反平等原则。(2010 年 5 月 7 日增补的段落;第 5982 号法案)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烈士遗孀和孤儿以及残疾人和退伍军人采取的措施不得被视为违反平等原则。不得给予任何个人、家庭、团体或阶级任何特权。国家机关和行政当局在所有诉讼程序中,土耳其有义务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土耳其签署了载有禁止歧视和积极歧视规定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这些协议满足了土耳其宪法第90条的要求。上述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机制所规定的原则是性别平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在政府公报第27591号上发布的关于“增加妇女就业和确保平等机会”的总理通函第2010/14号中指出:“为加强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确保男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增加妇女就业,同工同酬。”在《妇女赋权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2018-2023年)》和《第十一个发展规划》中,其中包括有关男女平等机会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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