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法典第 56-599 (C) 条作为根据本节准备任何综合资源计划的一部分,每家公用事业公司应对位于联邦境内、在燃烧燃料时排放二氧化碳的自有设施进行设施退役研究,并将研究结果纳入其综合资源计划。在向委员会提交综合资源计划后,公用事业公司应同时向每个规划区委员会、县监事会、该发电单位所在的市和镇议会、能源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弗吉尼亚州就业委员会和弗吉尼亚州环境正义委员会披露研究结果。披露内容应包括 (i) 决定退役的驱动因素和 (ii) 计划中包括的任何发电单位的预期退役年份。任何预期退役日期符合第 45.2-1701.1 条标准的发电设施都应遵守其中的公开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