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这些基准作为参考率或绩效基准的合同必须遵守若干非常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其组织、治理和利益冲突、监督职能、输入数据、行为准则、违规行为报告以及方法和基准声明披露的要求。考虑到 (EU) 2016/1011 条例的目的,即维护金融稳定并避免因基准不可靠而导致的负面经济后果,这些非常详细的要求给联盟中较小基准的管理者带来了不成比例的监管负担。因此有必要通过关注与联盟市场具有最大经济相关性的基准(即重要和关键基准)以及有助于促进联盟关键政策的基准(即欧盟气候转型和欧盟巴黎一致基准)来减轻监管负担。因此,2016/1011 号欧盟条例第二、三、四和六章的适用范围应缩小至这些特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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